职 业 教 育 新 闻

十种校园伤害学校不负责
 
《现代教育报》
 

    (一)地震、雷击、台风、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;
   (二)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造成的;
   (三)学生有特殊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;
   (四)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
   (五)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
   (六)其他意外因素造成;
   (七)在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发生的;
   (八)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;
   (九)在放学后,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;
   (十)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。

   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,或者因学生、教师或者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,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,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   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,因提供场地、设备、交通工具、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,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,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
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