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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地震、雷击、台风、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;
(二)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造成的;
(三)学生有特殊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;
(四)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
(五)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
(六)其他意外因素造成;
(七)在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发生的;
(八)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;
(九)在放学后,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;
(十)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。
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,或者因学生、教师或者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,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,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,因提供场地、设备、交通工具、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,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,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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